廖明輝

  • 廖明輝 1925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廖明輝(1925-),臺灣苗栗人。 依(42)安度字第07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同國校教員,其由徐金生介入匪黨,閱讀《新民生主義》、《七一文獻》等書刊,並受命複寫《中國土地法大綱》。1951年11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6年11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僅為其本人及同案被告徐金生在新竹憲兵隊之供述,未做進一步調查,證據顯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大同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