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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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生(1927-1953),臺灣苗栗人。 依(42)安度字第07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五湖國校教員,其經劉辛祥介紹加入匪黨,經常閱讀《新民主主義》、《歷史唯物論》、《青年修養與意識鍛鍊》、《七一文獻》、《中國共產黨史》等書刊,受羅吉月領導,與羅在後龍溪等地以定期或不定期先後集會十餘次,受命複寫《七一文獻》、《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新民主主義》等書刊,吸收廖明輝參加匪黨組織,介紹林朝源、邱淑景參加匪黨集會,引誘林昌森、潘文清、胡進喜等閱讀反動書刊,介紹劉進喜與羅吉月認識企圖擴大叛亂。1951年9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2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徐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徐君於保安處、新竹憲兵隊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廖明輝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徐君於審理中僅承認有複寫《七一文獻》、《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新民主主義》反動書刊等情,且徐君縱有加入組織、吸收廖明輝等人加入等行為,亦難認其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五湖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