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希仁

林希仁(1933-),臺灣苗栗人。 依(42)安度字第07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中學學生,其受陳錢妹煽惑閱讀《中國文摘》、《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刊,並受羅吉月之思想訓練等情。1952年2月18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6日交付感化。1956年9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受匪煽惑閱讀《中國文摘》、《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刊,並受思想訓練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2月,交付感化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