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0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王忠賢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0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陳潘炳煌、李進來、李成、許貴標、張接發、高漢橋、高勞、潘火全、鍾興福
  • 產製日期: 44050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10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高勞、鍾興福「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高漢橋「連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陳潘炳煌、李成、張接發「為叛徒供給金錢」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8年。許貴標「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李進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潘火全「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高漢橋、陳潘炳煌、李成、張接發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