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99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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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吳鵬燦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9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吳鵬燦、吳辛田、楊俊謨、黃開枝、張天陣、梁銘杉、王寬和、邱習、陳崑崙、余進才、蘇清江、鄭帝、林金龍、林先五、姜政法
  • 產製日期: 43100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09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吳鵬燦「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吳辛田、楊俊謨「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黃開枝、張天陣、梁銘杉、王寬和、邱習「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陳崑崙、蘇清江「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各處有期徒刑6年,各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余進才「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鄭帝、林先五、姜政法「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5年。林金龍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6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6條、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