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寬和

王寬和(1904-1970),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合同運輸公司工役,其與梁銘杉同在番子田鹽業公司宿舍,經王錫欣、周漢卿吸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1954年1月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18日保外就醫。1962年3月28日提回執行。1964年6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朱毛匪幫組織」,僅係依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朱毛匪幫組織」之具體名稱、性質及目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合同運輸公司工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期間保外就醫5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