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五
- 林先五 男 1911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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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先五(1911-1992),臺灣高雄人。
依(43)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通緝之匪諜江來傳原係至友,江來傳在高雄縣甲仙鄉開墾時,託其前往高雄市為之遷移戶籍,遇陳啓瑞告知,即明知江係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4年1月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另因鴉片罪經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5年復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叛亂罪所處有期徒刑5年,又因鴉片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徒刑5年6月。1956年10月19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3月經第5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江來傳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於前保密局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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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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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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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