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政法

姜政法(1926-1996),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導引李鹿前往吳鵬燦家,吸收吳鵬燦等加入朱毛匪幫組織時,即明知李鹿、吳鵬燦等為匪幫分子,又知李鹿與吳鵬燦等住所,先後與李鹿會晤二次,終未告密檢舉。1954年4月2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2月4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在逃叛徒李鹿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認識,原判決未詳予查證,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9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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