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陣

張天陣(1926-),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股國校教員,其與黃傳評同在臺南縣佳里鎮,經周漢卿吸收宣佈為朱毛匪幫候補黨員,書交自傳。1954年1月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4年1月1日刑期結束,1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朱毛匪幫組織」,僅依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朱毛匪幫組織」之具體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三股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