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11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劉志浩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11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劉志浩、胡文光、劉英豪、劉月青、鍾玉輝、胡松妹、鄭細嬌、鄭鳳嬌、劉智良、邱緞妹、劉英永、劉月妹、徐習貴、張運朝
  • 產製日期: 42122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11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劉志浩免刑。胡文光、劉英豪、劉月青「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鍾玉輝「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其餘部分無罪。胡松妹「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鄭細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6月。劉智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6月。邱緞妹、劉英永「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6月。鄭鳳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劉月妹、徐習貴、張運朝均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9條前段、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74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