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4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郭清池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4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郭清池、李金水、陳崇山、郭鍾根、呂祥禮、陳憲章、郭秀鳳、戴桂香、蔡銀祥、陳新丕、陳靜、李榮成
  • 產製日期: 42061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04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郭清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李金水、陳崇山「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郭鍾根、呂祥禮、陳憲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郭秀鳳「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蔡銀祥、陳靜、陳新丕、李榮成、戴桂香均無罪。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