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肆壹零部隊44年有審判字第0040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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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楊忠揚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壹肆壹零部隊44年有審判字第004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1410部隊
  • 相關當事人: 楊忠揚、陳贊明、吳海潮、楊清登、黃水順、廖奇輝、陳烏狗、黃琪琛、張文泉、許就火、黃獅頭、莊明帝、張大觀、陳石字、鄭文弟、陳清源
  • 產製日期: 44050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1410部隊
    • 裁判書字號:(44)有審判字第004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楊忠揚(又名楊永忠)、陳贊明(又名陳抽仙)、吳海潮(又名吳道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楊清登(又名楊清課)、黃水順「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廖奇輝「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陳烏狗(又名陳天助)、黃琪琛、張文泉、許就火(又名許錦紅)、黃獅頭(又名黃榮芳)、莊明帝、張大觀「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陳石字(又名陳朝宗)、鄭文弟(又名鄭蚶目)、陳清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後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28條、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