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弟

鄭文弟(1932-),福建金門人。 依(44)有審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1949年其由黃瓊林吸收加入前閩中軍分區閩南人民游擊隊金門叛亂小組等情。1954年10月7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9年10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認定其等7人被吸收納入組織,依判決書所載,其等均係業農,所謂加入組織是否出於自願或明知該組織之屬性如何,原判決均未加以認定。況且其等7人依判決書所載,均未從事任何集會或其他參加組織之行為,無法證明其等7人曾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