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忠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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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忠揚(1923-1955),福建金門人。 依(44)有審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黃瓊林介紹參加匪黨前閩中軍分區閩南人民游擊隊金門叛亂小組為組員,協助黃從事叛亂工作。許呂仁自蓮河來金門,其啣黃命與西圍村民黃水順共同接受許之工作指示,並先後吸收青嶼村民張大觀等三人納入組織。其因陳保安之介紹與黃匪幹即藍沛霖者相識,乃轉介與黃瓊林共同接受其交與之匪黨人事調查表,分別徵求業經參加匪黨組織者之同意予以登記。1955年經陸軍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5年7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大觀、陳清源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加入組織、吸收成員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叛亂之計畫及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