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保安

陳保安(1894-1964),福建金門人。 依(43)揮判審字第1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早年加入致公黨,因生活艱苦不滿現狀,有內線藍沛霖者知其處遇,乃佯與周旋、允為設法,終自稱為大陸派來之共產黨,囑以聯絡歸僑,羅致在金致公黨加入共產黨,藍乃約其與楊忠揚安至楊長裕家飲酒、集會,宣誓守密等情。1954年11月5日被羈押。1954年經陸軍一四一○部隊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8月9日交付感化。1959年5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思想灰色,不能了解國家的法令與政策,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1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6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