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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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瓊林(1921-1955),福建金門人。 依(43)揮判審字10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以航海維生,航海途中由洪大筆介紹參加匪閩中軍分區閩南人民游擊隊,其任金門組組長,其在福建營前經洪大筆介紹認識洪千里及許呂仁,許由蓮河至金門,由其與楊忠揚接待等情。1954年經陸軍六七零一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 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調查富戶、民槍及吸收鄭大弟加入組織等情事,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揮判審字10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之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