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清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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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清登(1933-1955),福建南安人。 依(43)揮判審字100號判決書、(44)有審判第40號判決書、(44)有審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係古寧頭戰役潛伏金門之匪船兵,伺機與黃瓊林聯絡,先後吸收西園村民黃獅頭,莊明帝納入組織。1954年經六七零一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55年經國防部奉總統代電發回覆審,壹肆壹零部隊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復經國防部奉總統代電發回覆審,壹肆壹零部隊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7月2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共同被告張大觀、另案被告黃瓊林及藍沛霖之供述為據。惟其於1949年至金門後,除與黃瓊林聯絡,吸收他人加入組織之行為外,未有積極之叛亂計劃與行為,因此難認其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