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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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贊明(1896-1955),福建南安人。 依(44)有審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寄居金門在沙美開設民生中藥店,曾在晉江原籍由其妻弟粘芳安介紹加入匪黨,與黃瓊林互通聲氣,黃並介紹黃匪幹與其聯絡,其再介紹黃匪幹與其同鄉吳海潮及施性從見面,其並供給黃匪幹臺幣千餘元等情。1955年經陸軍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5年7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大觀、陳清源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加入組織及供給金錢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叛亂之計畫及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