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水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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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水順(1919-1955),福建金門人。 依(44)有審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黃瓊林吸收加入金門叛亂小組,接受許呂仁之工作指示,如做事應守祕密、儘量吸收同志發展組織、調查地方民情及交標語一束,囑其張貼等,又吸收黃琪琛加入組織。1955年經陸軍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9月2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係接受所謂許匪呂仁之工作指示,要其做事應守秘密、吸收同志、發展組織、調查民情及富戶,備為他日借用及吸收黃琪琛加入組織,惟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就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有著手實行之行為,遽以該罪論處,證據顯有瑕疵,因此難認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