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琪琛

黃琪琛(1903-1983),福建金門人。 依(44)有審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黃水順吸收加入黃瓊林之叛亂組織。1954年10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9年10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認定鄭文弟等七人被吸收納入組織,依判決書所載,其等均係業農,所謂加入組織是否出於自願或明知該組織之屬性如何,原判決均未加以認定。況其等七人依判決書所載,均未從事任何集會或其他參加組織之行為,因此難認其等七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