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石利

陳石利(1916-1976),福建金門人。 依(44)有審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楊忠揚吸收參加匪黨前閩中軍分區閩南人民游擊隊金門叛亂小組等情。1954年10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9年10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楊忠揚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所指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調查,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