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烏狗

陳烏狗(1919-2000),福建金門人。 依(44)有審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黃瓊林吸收加入組織,受黃領導秘密活動。1954年10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9年10月11日刑期結束,10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1月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經黃瓊林(另案辦結)及共同被告楊忠揚、楊清登、黃水順等供述相符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黃瓊林介紹之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4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