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0年警審特字第001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俞姬填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0年警審特字第001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俞姬填、孫憲生、許清泉、葉江水、鄭新蘭、莊明德、許其興、童李修、葉呈祥、吳迪田、葉清河、洪良子、洪溪昌、陳幸得、黃繼統、孫溍鎀、馮禎、陳田允、蔡建章、林進祿、孫榮燦
  • 產製日期: 50102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0)警審特字第001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葉呈祥、俞姬填、葉江水、莊明德「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許其興、吳迪田、孫憲生、葉清河、洪良子、童李修、洪溪昌、陳幸得、黃繼統、許清泉、馮禎、陳田允、蔡建章、林進祿、鄭新蘭、孫溍鎀「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孫榮燦「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處有期徒刑1年;「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6月;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第15條;刑法第214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