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幸得

陳幸得(1922-1979),臺灣高雄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菜販,其在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單身工人宿舍參加匪黨組織。1961年1月25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1月24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1月經第4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菜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