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傅煒亮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鄭詩禮、周賢農、黃竹櫻、傅如芝、曾美容、傅偉奇、蔡高
  • 產製日期: 40090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339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傅煒亮、黎子松「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鄭詩禮、周賢農「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5年。曾美容「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傅偉奇「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蔡高應予感訓另以命令定之。獲案收報機2架、變電器1架、擴音機1架、耳聽器1部、發報機1架、匪幫文件11種、匪諜日記及左傾書刊百餘本,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4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9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18條第2項、第59條、第64條第2項、第65條第2項、第66條前段、第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