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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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金木山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金木山、蘇欐岑、余榮枝、江槐村、蘇明哲、陳榮華、馬再騰、郭聰輝、蔡再修、顏慶福、郭澤榮
  • 產製日期: 40032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143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金木山、蘇欐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余榮枝、江槐村「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3年,各褫奪公權8年。蘇明哲、陳榮華、馬再騰、郭聰輝、蔡再修「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顏慶福、郭澤榮各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獲案反動書籍18本沒收。
    • 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