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51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蔡國家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51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蔡國家、尹和全、黃玉鎮、劉朗雄、黃義行、蘇錫賢、薛登賢、林澄水、陳崑煌、林淵輝、陳有喜、潘良財、倪明壽、吳榮發、方先化
  • 產製日期: 41111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51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蔡國家、尹和全「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黃玉鎮「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劉朗雄、黃義行「參加叛亂之集會」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薛登賢、林澄水、陳崑煌、林淵輝、陳有喜「參加叛亂之集會」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10年。潘良財「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蘇錫賢「參加叛亂之集會」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倪明壽、吳榮發「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5年。方先化被訴違反檢肅匪諜部分無罪,便利脫逃部分不受理。
    • 法條: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第295條第6款;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第2款、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