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登賢

薛登賢(1928-),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25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北區區公所助理員,其就讀高雄工職時,曾參加該校徐國維以講解經濟學為名引誘學生參加之叛亂集會,聽講共匪經濟理論及反動宣傳。1951年9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9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林澄水、陳崑煌、黃義行等4人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其等供述在學校聽講共匪經濟理論及反動宣傳等情為據。惟其等於審理中所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且聽講之行為亦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北區區公所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