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登賢
- 薛登賢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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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薛登賢(1928-),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25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北區區公所助理員,其就讀高雄工職時,曾參加該校徐國維以講解經濟學為名引誘學生參加之叛亂集會,聽講共匪經濟理論及反動宣傳。1951年9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9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林澄水、陳崑煌、黃義行等4人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其等供述在學校聽講共匪經濟理論及反動宣傳等情為據。惟其等於審理中所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且聽講之行為亦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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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北區區公所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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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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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