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化
- 方先化 男 1922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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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高雄市警察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臺北地檢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方先化(1922-),男,高雄縣大社鄉人(今為高雄市大社區),29歲,戶籍員。
仁武庄大社公學校(今高雄市大社區大社國民小學)畢業,1947年12月經人介紹進高雄縣仁武鄉公所(今為高雄市仁武區)擔任戶籍員,辦理身分證發給、補發與換發。 1951年 8月15日仁武鄉分隸為仁武鄉與大社鄉, 方先化改任高雄縣大社鄉公所戶籍員,當時方先化29歲,受到王鄰的牽連。因仁武鄉公所村隊附王鄰竊取方先化所保管油印之國民身份證明書空白格式一張,偽造王基南之身分證明書,發證日期為1951年8月1日,交與其妻弟柯五龍使用。 8月25日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高雄組派員會同高雄市警察局協捕通緝犯柯五龍,雖經鳴槍卻未捕獲, 柯五龍的身份證明書適於緝捕時查獲,王鄰為恐連累方先化,乃於8月27或28日下午約6時將偷取空白國民身份證明書、偽造王基南身分的實情告知方先化。 8月3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高雄組組員何敦會同高雄市警察局、高雄縣刑警隊至大社鄉中村里逮捕方先化。 同日即在高雄市刑收三隊偵訊方先化,訊問王基南身份證明書一事,方表示是王鄰偷竊的,王鄰為免其受累,曾據實以告。 訊後寄押高雄市警察局,9月初解送臺北保安司令部訊辦。 10月1日軍事檢察官在臺北訊問方先化說:「王鄰拿到身份證明書,是否給他妻弟柯某了」,方先化否認王鄰把身分證明給妻弟柯五龍,而是給楊姓友人,因在高雄偵訊時,「受刑不過,有兩三個人打我才這樣說出來的。」
1952年1月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檢察官端木棪偵訊,方先化仍說王鄰跟他說身分證明書是給朋友姓楊用的,而不是給他妻弟用的; 另問證明書被偷何以不向鄉公所報告,是故意讓王鄰逃走?方先化說:「王鄰是在仁武鄉公所偷去的,當時還未分出大社鄉公所,王鄰把偷的事告訴我時,我是在大社鄉公所,被偷的證明書是仁武鄉公所的」,方先化因忙著收稅,故未向仁武鄉公所報告。 2月16日端木棪再訊問方先化有關王鄰偷竊身分證明書的經過,以及證明書上的字跡與印章;方先化承認細印鋼版字是他寫的,但藍水筆字並不是他寫的,他並不曉得證明書上面為何寫王基南,也不認識王基南這個人。 2月20日軍事檢察官端木棪作成(41)安澄字第745號起訴書,以違反《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提起公訴。 8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作出(41)安潔字第2515號判決,方先化「違反檢肅匪諜部份無罪,便利脫逃部份不受理」。 案件呈奉國防部覆核,11月18日軍法合議庭依(41)防隆字第2225號代電本案改行判決,但方先化仍維持原判決。 涉嫌便利王鄰脫逃的案件,1953年1月18日移送臺北地檢處偵辦, 1月23日下午方先化移送到臺北地檢處羈押, 1月31日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違犯《刑法》第162條第1項「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逃脫者」提起公訴。 2月28日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作出42年度訴字第455號判決,判決無罪, 當日獲釋。
方先化向高雄縣政府呈請恢復高雄縣大社鄉公所戶籍員一職,高雄縣政府准予復職。
方先化本人則以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及無罪確定後未依法釋放為由,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聲請國家賠償。2002年4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作出91年度賠字第43號決定,方先化前後被非法羈押547日,獲冤獄賠償。 2024年7月15日法務部公告平復方先化的司法不法案件。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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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大社鄉公所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15號
- 判決主文: 違反檢肅匪諜部份無罪、便利脫逃部份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5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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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