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鄰

王鄰(1924-1995),臺灣高雄人。 依(42)安度字第01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柯五龍之姊丈,不知柯五龍及其友楊振成為政府通緝之在逃叛徒,徇柯五龍之請,向同事方先化索取蓋有公印之空白身分證明書一紙,交柯五龍轉交其友填用,後與柯五龍自首。1952年9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刑法》第218條「盜用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2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954年9月3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5月經第3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同案被告柯五龍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在偵查中供認其以空白身分證明書,協助柯五龍朋友楊振成偽造使用為其依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明知柯五龍為叛徒,並經柯五龍供證屬實。雖然政府在1951年8月6日派員逮捕柯五龍,亦難據以推認其事後知情柯君為叛徒而不為舉發,其他查無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160號
    • 判決主文: 盜用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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