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明壽

倪明壽(1928-),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25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路局高雄區運輸處材料課材料室工務員,其曾拒絕柯五龍邀約參加叛亂組織,因而明知其為匪諜,不告密檢舉。1951年9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23日保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曾拒絕柯五龍邀約參加叛亂組織,而明知柯君為匪諜等情為據。惟審理中其矢口否認,原判決僅據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證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公路局高雄區運輸處材料室工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1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