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良財

潘良財(1929-),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25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前鎮農業化學工廠工人,其曾在鳳山教導團充當士兵受訓,因畏苦而攜帶符號潛逃。又隨楊振成至柯五龍家,由楊、柯2人介紹參加叛亂組織。1951年8月2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第2款「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63年8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叛亂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前鎮農業化學工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