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76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慶神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76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慶神、陳飛虎、王川原、朱雍泉、李安田、黃阿妹、李德民、許溪河、劉明德、李胖、陳慶賀、李大海、陳瑞羅、陳德卿、李安成、吳丙丁、黃守己
  • 產製日期: 42051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76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慶神「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陳飛虎「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朱雍泉「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李安成「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王川原、李安田、黃阿妹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李德民、許溪河、劉明德、李胖、陳慶賀、李大海、陳瑞羅、陳德卿、吳丙丁、黃守己均無罪。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2款、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