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田
- 李安田 男 1921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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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安田(1921-1998),臺灣臺南人。
依(42)安度字第07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由李慶神誘惑參加匪幫組織,並囑吸收廠工未允。1952年7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5日交付感化。1956年11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被告其與共同被告李慶神來往,思想不無受其影響,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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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合計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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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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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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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