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739號裁定書
- 案件名稱: 蔡水泉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739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蔡水泉、郭雙吉、黃錡、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
- 產製日期: 4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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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73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蔡水泉、郭雙吉、黃錡、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