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94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蔡來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94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蔡來、陳北辰、盧成利、吳明法、盧朝元、楊德政、林江龍、郭秋源、郭丁祿、李清池、柳德裕
  • 產製日期: 42052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94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蔡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陳北辰「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盧成利「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林江龍「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吳明法、盧朝元、楊德政「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郭秋源「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郭丁祿「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4年。李清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柳德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6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