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復字第006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彭新貴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復字第006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彭新貴、徐鑾枝、謝富榮、徐永紹、劉雨雲、徐富喜、李永城、徐錦春、李元淵、吳添德、羅松春、黃寅亮、陳嚴川、陳鑑淇、李雲明、黃鑫發、吳日麟、吳紹光、吳思源
  • 產製日期: 43092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復字第006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彭新貴、徐鑾枝、徐永紹、謝富榮「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劉雨雲「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徐富喜、吳添德、羅松春、李永城、徐錦春、黃寅亮、李元淵、陳嚴川、陳鑑淇、李雲明、黃鑫發、吳紹光、吳思源、吳日麟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7條、第8條第1項、第9條前段、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