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新貴

彭新貴(1926-2000),臺灣苗栗人。 依(43)審復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苗栗探勘處事務生,其由謝裕發吸收參加匪外圍組織讀書會,翻印研讀匪書《青年修養》,又與謝裕發、劉雨雲先後分別至該公司錦水礦場及出礦坑,向廠工李雲明及陳燕金等作反動宣傳一次等情。1952年10月2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0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2月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供認,以及自首分子謝裕發與另案被告陳新錦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組織讀書會,及曾為反動宣傳,原判決未詳予查證,又其縱有上述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苗栗探勘處材料課事務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6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5年1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