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紹

  • 徐永紹 1928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徐永紹(1928-),臺灣苗栗人。 依(43)審復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技工,其曾聽謝裕發發表攻擊政府宣揚匪幫,暗示保護油廠之宣傳,又經謝君吸收參加匪外圍組織讀書會,翻印研讀《青年修養》,進行反動宣傳,後向苗栗憲兵隊自首。1952年10月2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0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依其於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核與自首分子謝裕發等之結證,及另案叛徒陳新僅之供述相符,而為認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參加讀書會及向礦坑場工為反動宣傳,原審就其所辯及該讀書會之屬性、目的、組織型態,均未詳予查證,難認徐君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苗栗探勘處電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6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