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鑫發

黃鑫發(1923-1968),臺灣苗栗人。 依(43)審復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錦水礦場技工,其曾聆聽謝裕發、劉雨雲等反動宣傳。1952年12月2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6月24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曾聆聽自首分子謝裕發、劉雨雲等攻擊政府、宣揚匪幫之反動宣傳,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錦水礦場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6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5月4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6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