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城
- 李永城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永城(1927-),臺灣苗栗人。
依(43)審復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苗栗探勘處事務生,其參加謝裕發等主持之餐敘,謝裕發於飲酒之際攻擊政府、宣揚匪幫,並暗示保護油廠。1952年11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6月2日交付感化。1958年6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曾參加自首分子謝裕發等主持之餐敘,並聆聽反動言論,應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苗栗探勘處事務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6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年6月,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