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富榮

謝富榮(1927-1996),臺灣苗栗人。 依(43)審復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苗栗探勘處事務生,其曾受謝裕發吸收參加匪外圍組織讀書會,翻印研讀匪書《青年修養》,後與彭新貴、徐鑾枝、徐永紹同向苗栗憲兵隊自首。1952年10月2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0月2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自首分子謝裕發之供述為據。惟審理中其否認參加組織及翻印書刊,原判決均未詳加查證,況依原判決所認其參加讀書會、翻印《青年修養》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苗栗煉油廠事務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6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