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52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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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陳華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5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華、黃采薇、方宗英、劉文俊、黃祖權、宋孟韶、傅鍾韓、盧鴻池、施顯華、張皆得、彭金木、吳相故
  • 產製日期: 43100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05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黃采薇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方宗英繼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劉文俊、黃祖權、宋孟韶、傅鍾韓、盧鴻池、施顯華、張皆得、彭金木、吳相故均無罪。匪書「青年休養」上、下2冊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