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7年審特字第000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黃爾尊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7年審特字第000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黃爾尊、陳珊梅、何海棟、丘以諾、倪師壇、饒順昌、林珣、蘇珩、路世坤、林宗霖、徐瀚波
  • 產製日期: 47073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7)審特字第000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黃爾尊「參加叛亂之組織」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珊梅、何海棟「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林宗霖、林珣「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蘇珩「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丘以諾「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連續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6月;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徐瀚波、饒順昌、路世坤「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8年,各褫奪公權5年。倪師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6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1條;刑法第56條、第349條第1項、第186條、第55條、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