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以諾
- 丘以諾 男 1922年出生 福建 福州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丘以諾(1922-),福建福州人。
依(47)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聯化工廠研究室主任,其於閩北洋口英華中學求學時,受匪職業學生邱文凱之誘惑與教育,閱讀《二萬五千里長征記》、《哲學基本論》等匪書,之後經邱君吸收參加匪黨為預備黨員,與邱文凱、陳鐘彬、許世華等同一小組,由許世華領導,討論時事,研究匪黨理論。後因邱文凱、許世華被捕,即未敢進行活動。來臺後,對其參加匪黨事實,始終未自首。1957年11月26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349條第1項「連續收受贓物」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67年11月25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審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黃壽頤出具之證明書為據。惟其縱使於1940年春,就讀閩北洋口英華中學時,曾被吸收參加共黨為預備黨員,因其當時年僅18歲,且正值國共合作期間,難認其主觀上有叛亂組織之認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中聯化工廠研究室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第字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