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年警審更字第0019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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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韓若春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年警審更字第001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韓若春、周俠、謝懋和、何誠、理琇郢、王浙馨、劉光夏、宗元魁、李創、陳行夫、黃光表
  • 產製日期: 52040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1)警審更字第001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韓若春「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依法拘禁之人,以強暴脫逃未遂」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宗元魁、李創、陳行夫「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宗元魁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李創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陳行夫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周俠、劉光夏「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謝懋和、王浙馨、何誠、理琇郢「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黃光表「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161條第2項、第161條第3項、第51條第2項、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