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奕明

張奕明(1924-1949),廣東普寧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公職人員,其曾參加匪黨組織,擔任文化救亡工作,來臺後擔任印發《光明報》及反動口號。1949年奉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代電核准處死刑。1949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參加匪黨組織,擔任文化救亡工作,1947年初來臺,擔任印發匪光明報及反動口號而奉東南軍政長官公署38年12月2日署詳字175號代電處死刑。除案卡記載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中學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法簽字第05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