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水木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水木、李枝添、曾金厚、曾添、賴竹籃、陳梧桐、曾綠波、吳玉盞、蔡進德、廖烏毛、李雪華、李木
  • 產製日期: 41103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309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水木、李枝添、曾金厚、曾添「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賴竹籃「藏匿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持有軍用槍彈」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陳梧桐「共同為叛徒運輸軍械彈藥」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曾綠波、吳玉盞、蔡進德「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廖烏毛「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4年。李雪華「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李木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卡品槍1支、14年式手槍2支、白郎林手槍2支、大曲尺手槍1支、子彈171發、手榴彈19枚、軍用地圖2幅、匪政治協商會議綱領1冊,均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4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刑法第28條、第187條、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8款、第51條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