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烏毛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廖烏毛(1918-1986),臺灣臺中人。 依(41)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匪嫌李漢唐、巫添福素識,經彰化縣警察局告知渠等係政府通緝叛徒,令隨時查告行蹤。李漢堂經過其家時,其並未向政府告密檢舉,經臺中憲兵隊查獲,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1年9月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10月4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李漢堂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9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