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烏毛
- 廖烏毛 男 1918年出生 1986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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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廖烏毛(1918-1986),臺灣臺中人。
依(41)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匪嫌李漢唐、巫添福素識,經彰化縣警察局告知渠等係政府通緝叛徒,令隨時查告行蹤。李漢堂經過其家時,其並未向政府告密檢舉,經臺中憲兵隊查獲,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1年9月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10月4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李漢堂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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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9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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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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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