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華

李雪華(1936-),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聽張遜章向其告知為匪諜,卻未向政府告密。1951年11月1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2年11月14日刑期結束。1953年2月9日交保開釋。 其於2002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張遜章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在憲兵第1團之供述及證人李漢堂之證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張遜章為匪諜,且證人李漢堂亦僅證述張君有一女友而已,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認其明知張君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9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限制人身自由8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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